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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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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暫存Q&A

由於最終處置設施具有「鄰避效應」而不易為民眾所接受,因此最終處置設施的選址需要時間來尋求社會上的共識。在最終處置設施選出場址到興建完成並開始營運前,台電公司依據主管機關原能會之行政指導,並參考荷蘭、瑞士、比利時等國「先經中期暫時貯存後再進行最終處置」的管理策略,規劃設置中期暫存設施,將用過核子燃料及低放射性廢棄物送至該設施進行中期暫時貯存。貯存期間可逐步尋求社會上對設置最終處置設施的共識以選出場址。在最終處置設施選出場址到興建完成並開始營運後,貯存於中期暫存設施的用過核子燃料及低放射性廢棄物則可逐步運至最終處置設施進行永久隔離。
以荷蘭為例,荷蘭國會於1984年通過放射性廢棄物政策書(Radioactive Waste Policy Paper),並且確立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與處置方針,在往後50至100年裡所有的放射性廢棄物均將貯存在單一的地表中期暫存設施;在貯存期間應致力於深層地質處置研究,且不排除與其他國家合作處置設施的開發與營運。荷蘭在決定建設中期暫存設施時,是基於下列五點考量:
1.在長達100年的期間,可使後端基金增長到足夠的程度,也可降低目前的財政負擔。
2. 放射性廢棄物隨時間冷卻到足夠程度,降低輻射強度。
3. 廢棄物會大量衰減為無放射性的一般廢棄物,這些廢棄物就可以不用實行深層地質處置。
4.永久性地質處置的方案研究可以在沒有時間壓力下進行,且將來可能有更新的技術或更好的管理方式可以選擇。
5.對於大多數的國家來說,必須地質處置的放射性廢棄物體積實際上是很小的,因此在未來100年內,可能會有國際或區域性的合作方案產生,合作可達到經濟利益,也可以有更高的安全標準與更可靠的監控管道。


 

從設施設置的目的來看,設置中期暫存設施的目的是將放射性廢棄物移至設施內進行中期暫時貯存並妥善管理,之後可再取出送至最終處置場進行最終處置;而設置最終處置設施的目的則是將放射性廢棄物移至設施內之後,設施會妥善封閉,將放射性廢棄物永久與人類生活圈隔離安置。

由於兩者的目的不同,也造成兩者對場址的要求不同。最終處置設施要求場址須能提供天然障壁以遲滯放射性核種遷移,而中期暫存設施的輻防安全以及圍阻放射性核種遷移的功能則由貯存設備、設施建物以及人為的監控管理達成。相較之下,中期暫存設施對場址的要求較最終處置設施單純。

而由於最終處置設施要求場址須能提供天然障壁以遲滯放射性核種遷移,故我國目前就高、低放最終處置均規劃為地下處置(高放處置深度為地下300~1000m,低放處置深度為地下50~70m),故需額外考量隧道工程、深開挖、地質、地球化學、地球物理與地下水文等相關安全評估技術;而中期暫存設施技術在國際上的作法多為地表設施,屬一般土木建築工程,輻防安全以及圍阻放射性核種遷移的功能均由貯存設備及設施建物本身提供,須符合相關核能法規要求。相較最終處置設施,中期暫存設施不必著墨於隧道工程、深開挖、地質、地球化學、地球物理與地下水文等相關安全評估技術。

台電公司選址作業應遵守「公正的組織體」、「公開參與的程序」、「客觀的標準」等三原則,因此,台電公司向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建議,未來可由行政院成立「選址專責單位」作為「公正的組織體」,成員包括政府代表、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負責擬定選址計畫、遴選場址以及確定選址獎勵、貯存回饋、土地取得補償等方案;而在場址的評選上,則可參照原能會所發布的「集中式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場址規範」作為「客觀的標準」;另外在「公開參與的程序」這方面,則初步規劃導入公眾溝通、徵求自願場址與協議等機制,爭取地方同意成為中期暫存設施場址。

美國藍帶委員會(Blue Ribbon Commission)下之「處置次委員會」(Disposal Subcommittee)基於「共識取向」原則,提出6項較能成功選址的原則方向:美國處置次委員會認為選址程序應具備彈性,而按我國低放選址經驗,就是訂定選址條例規範選址程序,造成選址作業僵化而動彈不得。

參考國際處置設施選址經驗(如芬蘭、瑞典),多採溝通協議方式取得場址。因此台電參考國外經驗,建議成立公正的組織體,參採客觀的標準,並以公開參與的程序辦理選址作業,最後以溝通協議方式取得場址,避免訂定選址條例而重蹈覆轍。

按台電公司目前的評估,假設核一、二廠內的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不能啟用,就可能會影響核一、二廠的除役工作而造成延宕,無法順利進行除役工作。

而台電公司目前規劃的中期暫存設施,光是興建期程就可能需要16年(申設階段6年、施工10年),而且還沒有加上選址作業所需要的時間。因此,等中期暫存設施完成後再來處理電廠內的用過核子燃料是緩不濟急,將會嚴重影響到電廠除役進度,故廠內乾式貯存設施仍然有其必要性。

按照台電公司向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提出的初步規劃,針對興建中期暫存設施的推動,初步可分為選址、申設、興建三階段。

在選址階段,台電公司初步建議未來可由行政院成立「選址專責單位」作為「公正的組織體」,參照原能會所發布的「集中式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場址規範」作為場址評選的「客觀的標準」,並初步規劃導入公眾溝通、徵求自願場址與協議等「公開參與的程序」,爭取地方同意成為中期暫存設施場址。

場址選定後進入申設階段,台電公司規劃辦理包括環境影響評估、申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申請土地開發許可、申請建造執照、場址調查、工程基本及細部設計、土地取得、工程招標等相關作業,保守估計需時6年。

獲發建造執照後將進入興建階段,台電公司考量未來中期暫存設施的場址或者可能會位於偏遠或不具其他開發價值的地區,並且也可能有需要額外新建一個港口專供放射性廢棄物運輸之用,因此初步保守估計中期暫存設施的興建需時10年。

故台電公司初步評估,自中期暫存設施場址選定後16年,應可完成設施之興建並開始營運,即可逐步將用過核子燃料及低放射性廢棄物送至設施進行中期暫時貯存。待最終處置場完成後,再送往場內進行最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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