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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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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Q&A

台電公司於民國98 年提出之「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初步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及民國106 年提出之「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中,分別彙整階段性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與地質環境之調查結果。根據地質構造長期穩定性初步調查研究所得科學證據,及綜合初步安全分析可行性評估結果顯示,台灣不論本島及外島,均確實存在潛在處置母岩,可供後續進行區域性的評選,依據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規劃,第一階段「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係以全國為範圍進行地質普查,後續才會展開詳細調查並依法定程序進行選址,目前並未就特定地點或場址進行調查。
若僅就科學與技術的角度而言,臺灣是可以找得到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但處置場的評選除了須考慮地質及工程因子外,尚須綜合考量社會、經濟、安全、自然環境及政治等條件。 根據完成國際同儕審查之SNFD2017報告(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顯示臺灣在地質處置相關技術方面已具有相當的基礎。選址專法完成立法後,只要有決心並獲得國人支持,臺灣可以逐步找到適合的處置場址。
國際間,部分國家立法禁止放射性廢棄物輸入;有的國家則不排除尋求合作處置的機會。依我國「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訂定策略:「放射性廢料之最終處置,採境內、境外並重原則,積極推動;不論境外是否可行,仍應在境內覓妥處置場址備用。」,故台電公司認為如採國際合作方式進行最終處置,在技術、環保及經濟上均可有效執行處置場之建造、營運及後續監管,不但可以增加處置過程的透明度,亦能降低核子擴散的可能性。因此,國際原子能總署與歐盟等仍持續推動中,故台電公司亦密切追蹤其發展情形,努力尋求國際合作之機會。

針對高放射性廢棄物(即用過核子燃料)的最終處置,臺灣目前(111)尚未確定場址。

最終處置場址的篩選作業,必須在公開、公平條件下,依法行事;臺灣目前尚未完成選址專法的立法,相關選址作業的原則、標準及程序內容尚待形成國內共識。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95年核定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的規劃內容,處置計畫採階段性目標導向之逐步發展策略,規劃於127年才會確定最終處置場址。

根據國際經驗顯示(Sam Emmerechts, 利害關係人參與核能決策研討會,2017/01/17, NEA/OECD),區域篩選的利害關係人包含: 1. 政府和政府機關(包括中央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2. 公眾(公民)和外國居民。 3. 非政府組織。 4. 民間社團。 5. 設施所在地之當地社群。

金門地區(含金門本島、烈嶼、大、二膽等)因涉及水質水量保護區、國家公園及人口密度等因素,依據「自來水法」及「國家公園法」及「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之規定,金門大部分地區已被排除在外。

若住家位處目前法規已明定禁止開發的地區,如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飲用水管理條例)、自然保留區(文化資產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法)、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及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等,除非現行法規規範有變更,否則該住家就會被排除在外。

世界上場址評選已有進展的國家,不論其政治、法規及文化體制為何,都是採用階段式的評選方式,並納入公眾溝通及公民參與機制,逐步向前推展其場址評選作業。臺灣未來制定選址專法時,應會參考國際經驗,納入民眾溝通及公民參與機制。
針對民用核電廠所產生的高放射性廢棄物(用過核子燃料),目前已選定最終處置場址的國家有芬蘭、瑞典及法國三國。其中,芬蘭已獲得最終處置場建造許可並正在興建中;瑞典有可能於近期內取得最終處置場的建造許可。
「公開透明的程序」係指依法制定且公告的程序,以具備約束力及執行力,並由明確授權的權責單位,執行程序並公開執行成果,以方便利害關係人針對自身利害的相關議題,能順利有效地反應意見至權責單位。
我國目前尚未完成選址專法的立法,故目前尚無法確定由誰核定「建議調查區域」。惟最終處置場址選址的各項作業,必須在透明、公開及公平條件下,依法辦理。在國際間,選址相關工作由專責機構執行,專責機構直接向所屬部會或專設委員會等管理機關負責,並依法由權責機構進一步核定。

被核定的地區,當地居民的意見是否有被徵詢?我國目前尚未完成選址專法的立法,因而並無被核定的調查區域或場址。參照世界上場址評選已有進展的國家,不論其政治、法規及文化體制為何,都是採用階段式的評選方式,聽取並慎重考量公眾及利害相關人的意見,逐步往前推展場址評選作業。政府未來制定選址專法時,應會參考國際經驗,確保地方政府及民眾的意見會被徵詢及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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