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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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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役Q&A

核能電廠除役後必須限期拆除: 台電公司各核能電廠之運轉或除役工作,均遵循政府能源政策之規劃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規定:核能電廠除役須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後25年內完成。故目前係以核能電廠運轉執照期限為依據,著手進行除役的調查研究與作業規劃。

各核能電廠運轉執照期限及預訂除役時程如下:



除役經費之來源為核後端基金: 台電公司報奉行政院核定自76年度開始逐年按核能發電量提列後端基金,依據目前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結果,執行核一、二、三廠全部核後端業務(含核能電廠除役),其總費用以97年幣值計算,約需3,353億元,其中約675億元為現有營運中3座核能電廠未來除役拆廠費用(不含拆廠廢棄物最終處置及相關回饋金),以核能電廠除役工作項目所需之費用,分別與美國Zion電廠、OECD公布之平均除役費用資料進行比較,金額相仿,我國之估算應屬合理。

台電公司於94年起即開始進行除役前之先期調查研究及作業規劃,包含: (1) 除役組織與人員規劃。 (2) 核一廠全廠區廠址現況及歷史資料初期蒐集與分析。 (3) 核一廠全廠區廠址現況特性調查初步規劃與驗證試作。 (4) 核一廠反應爐壓力容器及大型組件現況特性初期調查研究、運輸與處置方式(整件或分件)之評估。 繼續藉參與國際上研討會、組織、交流活動與蒐集期刊文獻,汲取國外核能電廠除役相關資訊。 104.11.25台電公司依規定將「核一廠除役計畫」提送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進行審查,106.6.28審查通過。 核一廠2部機除役預估費用約新台幣182億元(97年幣值),與美國正在除役中核電廠的除役費用相當,亦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之相關報告資料一致。

核二廠運轉執照期限:

(1) 台電公司將採取立即拆除之方式進行,並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除役。除役規劃期程主要分成四個階段,包括:除役過渡階段8年、除役拆廠階段12年、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3年及廠址復原階段2年,合計共25年。 (2) 核二廠除役拆廠之規劃為:先從汽機廠房的系統設備開始進行拆解與拆除,再先後進行輔助廠房及反應器廠房、燃料廠房、廢料廠房與控制廠房等廠房設備拆解作業。 (3) 核二廠未來完成除役後,廠址之輻射劑量將符合非限制性使用之標準,除保留區(含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外,其餘土地現階段係朝電力事業用途來做規劃,將俟適當時間配合未來政府政策、公司經營,以及考量地方發展等,進行更深入之規劃。

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規定,核電廠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前3年提出除役計畫,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同意核發除役許可後,於25年內完成作業。 在取得除役許可前,台電公司需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及財務保證說明送原能會審查,書件齊備後,原能會應於1年內作成審查結論,且台電公司應於原能會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保署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故停機前之計畫審查作業約需3年。 除役完成後,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8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台電公司應檢附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報請原能會審查。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核電廠除役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第一階段「過渡階段」: 主要是待核燃料的輻射與熱能消退5至10年後,再進行下一階段的拆除工作,如此可降低除役工作人員所受之輻射曝露及劑量,確保輻射安全。依據核一廠除役計畫,規劃過渡階段約為8年,其主要之作業為停機作業、除役系統與設備水電氣源切斷與隔離作業、停機後現場輻射特性調查作業、系統除污及洩水、拆除工程規劃、興建用過核子燃料乾貯設施及除役所需之新建設施等。 第二階段「拆廠階段」: 主要是開始移出核燃料並拆除廠內相關設備與建物,依照國際經驗,一般費時約10至15年。依據核一廠除役計畫,規劃拆廠階段約為12年,其主要之作業為將用過核子燃料移至乾式貯存設施、汽機廠房大型組件拆除、反應器壓力槽及其內部組件拆除、反應器冷卻系統管路拆除、用過核子燃料池拆除、一次圍阻體拆除、其他輻射污染系統及設備的拆除、反應器廠房除污等。 第三階段為「最終偵測階段」: 主要為待機組拆除後,進行廠址環境的最終輻射偵測,確認土壤是否需要進行整治復原。依據核一廠除役計畫,台電公司規劃最終偵測階段約為3年,且除役後之廠址輻射劑量將以符合非限制性使用標準為目標進行除役。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非限制性使用者對一般人造成之年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0.25 毫西弗(mSv)之限值。相較於台灣每年天然背景輻射劑量約1.6毫西弗(mSv)而言,非限制性使用的輻射劑量目標值可確保除役後廠址的輻射安全。在此階段,除進行廠址最終狀態偵測外,亦有其他作業目標如聯合結構廠房、汽機廠房、廢氣廠房、修配大樓、新修配大樓等建物拆除。 最後階段為「復原階段」: 台電公司規劃約需2年,其主要作業目標為進行土地復原與景觀工作,即執行覆土作業,以達地面之平整及景觀美化之效。
核一廠除役後之廠房及土地再利用可分為保留區及拆除範圍兩部分。除保留區外,模擬操作中心區域則規劃改建成小型紀念公園,其餘區域則屬拆除範圍,未來將朝電力事業用途進行規劃。 保留區內主要的設施包括: (1) 345 kV開關場、69 kV開關場、茂林二次變電所。 (2) 一號與二號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第一期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未來規劃新增設施計有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第二期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用過核子燃料再取出設施等。
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能電廠應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前3年,提出除役計畫,經原能會審核發給除役許可後,於25年內完成除役作業。核一廠一號機之運轉期限為107年底,因此台電公司應於104年底前提出除役計畫。 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之規定,核能電廠除役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由於除役作業涉及核廢料處理、貯存等設施之興建規劃,台電公司應於環評時併案考量,儘早規劃。

我國目前有三座運轉中之核能電廠,分別為核一、核二及核三廠,每廠各有二部機組,其設備裝置容量及停止運轉年限(依核能電廠正常之運轉壽命四十年估算)如下表:

 

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限表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之規定,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設施概述、運轉歷史、曾發生之重大事件及其影響。 2.設施系統、設備、組件與材料之放射性活度調查方法及初步評估結果。 3.除役目標、時程、使用之設備、方法及安全作業程序。 4.除役期間仍須運轉之系統、設備、組件及其運轉方式。 5.除役期間預期之意外事件之安全分析。 6.除污方式及除役期間放射性廢氣、廢液處理。 7.除役放射性廢棄物之類別、特性、數量、減量措施與其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規劃。 8.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 9.環境輻射監測。 10組織及人員訓練。 11.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關設備之管理。 12.廠房及土地再利用規劃。 13.品質保證方案。 14.保安措施。 15.意外事件應變方案。 16.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台電公司應依上述要項撰提除役計畫送原能會審核。
核能電廠除役期間之管制將準用運轉期間之規定,原能會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對於不合規定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原能會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其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者,得命其停止現場作業或處以行政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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