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導核二廠109年第四季除排放氚外,亦排放其他微量核種乙事,原能會基於管制機關職責,說明如下:
一、日本福島核電廠氚廢水排放,係屬於嚴重核子事故後之善後排放,與國內核電廠例行正常排放,確有所不同。詳細說明請參閱原能會110年4月15日的輿情回應內容。
二、各核電廠於正常運轉情況下,皆會產生活化或分裂等核種,經確認符合法規排放限值即可排放,故亦發現有微量鈷58、鈷60、銫137、銫138等核種,係屬於正常情形。
三、核二廠109年第四季之液體排放放射性核種造成民眾的劑量,經台電公司評估為0.0688微西弗,遠低於符合法規設計限值30微西弗。
四、我國核電廠排放廢水中的放射性核種主要為氚,與國際核能電廠做法相同,且其排放均符合我國法規規定。
資料來源 原能會網站:https://www.aec.gov.tw/newsdetail/publicopinion/56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