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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芬蘭的放射性廢棄物 最終處置計畫
芬蘭面積338,000平方公 里 (世界第63名),總人口5,246,879(世界第106名),國民生產毛額51,989美元(2008年)[註1]。以人口數看,芬蘭根 本 是 個 小 國 家 , 但 其Nokia手機卻是國際上非常知名的品牌,市場占有率近四成(2007年)。芬蘭的核能 發 電 規 模 跟 台 灣 差 不多,同時兼有壓水式及沸水式反應器,但其核能發電績效顯然更好,而其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也有獨特的安排,處置計畫的推動幾乎領先全世界,而地方民眾的支持度更獨步全球。芬蘭的廢棄物管理與推動經驗,必然有值得我國參考之處,爰撰此文,以饗讀者。
芬蘭的核電發展現況 [註2]
芬 蘭 現 有 4 座核能機組,總發電容量為2 , 6 9 6百萬瓦,2008年共發出超過2 2 0億度電,占全國總發電量的28%強。2008年的單 位 容 量 因 數 為 91.4%(全世界平均為78.2%),是世界上效率最高的核能發電機組。2002年芬蘭政府有鑑於經濟、能源安全與環保各項因素,決定興 建 第 5 座 核 能 機組,於2005年開始興建,預計2011年完 工 加 入商 業 運轉。
放射性廢棄物管理
一如其他使用核能發電的國家,芬蘭大部分的放射性廢棄物是來自核電廠,小部分則來自歐塔內密(Otaniemi)研究用反應器;一般的工業、研究設施與醫療院所也產生少量放射性廢棄物。芬蘭研究用產生的用過核燃料送回來源國處理,商業用的先在電廠內冷卻數十年,然後再在國內進行最終處置。
一、國家政策
芬蘭的核能廢棄物營運是 依 循 「 核 能 法 案 」 的 規定,詳如圖2所示。廢棄物產生者必須負責處理、貯存運送及最終處置其廢棄物,並負擔所須費用。核能廢棄物設施建造,必須先由政府及國會判定符合社會利益的前提下,先做出同意該「決策原則」,並經場址所在地的市政府同意才可進行;建造完成後須取得使用執照才能運轉。所有的放射性廢棄物都必須在境內進行處置,同時禁止其他國家的放射性廢棄物進入芬蘭。
圖2.芬蘭的核能設施設置管制程序[註3]
二、中低放射性廢棄物管理
芬蘭的中低放射性廢棄物主要來自核電廠,兩個核電廠已分別在各自廠區內的岩床中進行最終處置;歐基盧歐圖和洛維薩地下處置設施,分別於1992 和1998年運轉至今。至於小產源產生的廢棄物,則送交輻射暨核能安全局經營的中央貯存設施集中貯存。
1. 歐基盧歐圖核電廠部分
該核電廠的濕式中低放射性廢棄物,經瀝青固化後裝入鋼桶;固體廢棄物則經過壓縮/包裝後,放進鋼桶與混凝土箱中後,再運送到處置設施。地下處置設施包含有2座貯存倉,位於石英閃長岩的岩床
中,直徑24公尺、高34公尺、深60-100公尺。其中1座用來貯存瀝青固化體,另1座則用來貯存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中放射性廢棄物的岩石貯存倉內再加一個厚牆鋼筋混凝土倉,直徑縮減為20公尺;至於貯存低放射性廢棄物的,則僅在岩石貯存倉內側直接用噴漿混凝土覆被。所有的放射性廢棄物均以鋼桶盛裝,再放入混凝土護箱內,每只護箱可容納16個廢棄物桶,詳如圖3所示。
2. 洛維薩核電廠部分
洛維薩核電廠的濕式中低放射性廢棄物,是先水泥固化後裝在容器中,固體的廢棄物經過加壓/包裝之後放入鋼桶中,再運送到最終處置設施。地下處置設施,位於大約110公尺深的花崗岩岩床內,內有2個處置隧道,分別存放固體的低放射性廢棄物及水泥固化體,其餘狀況與歐基盧歐圖類似。
3. 歐塔內密研究用反應器部分
先在設施內處理裝桶,後送輻射暨核能安全局經營的中央貯存設施貯存。
4. 小產源部分
芬蘭醫、農、工、研各界使用的密封射源,報廢後原則上須交還供應商處理;無法交回者或其他放射性廢棄物,則送交輻射暨核能安全局經營的中央貯存設施貯存。該設施位於歐基盧歐圖地下處置設施內,將來會與歐基盧歐圖電廠進一步再協議處置作業。
三、用過核燃料的處置推動
芬蘭產生的用過核燃料研究用的部分送回來源國處理,商業用的先在廠內冷卻數十年,後再在國內進行最終處置。
1. 推進策略及期程
為順利推動處置相關工作,核電廠擁有者TVO 及 FPT公司於1995年聯合成立子公司波西瓦(Posiva)專責此事,之前則由TVO公司兼辦。2009年8月處置坑道已開挖至地下356公尺深,總長3,776公尺;處置設施示意圖及處置概念詳如圖4及圖5所示。波西瓦公司預定2012年提出歐基盧歐
圖地下處置設施建造申請,希望於2020年開始運轉。
2.地方溝通及回饋措施[註7]
在波西瓦公司與地方市政當局之間,原本由政府輔導成立「合作小組」及「追蹤小組」,針對處置推動相關活動進行討論與追蹤。波西瓦公司及地方市政當局均會派代表參加小組的活動,小組每2個月開會一次。但自從正式場址選出後,追蹤小組已停止運作,目前則完全由合作小組負起既合作又監督處置計畫推動的角色。
歐 基 盧 歐 圖 地 區 有 一 座 歷 史 建 築V u o j o k i,其中原設置有一間「老人之家」,波西瓦公司不但出錢整修該歷史建築物,並決定貸款給地方市政府另外蓋一座新的老人之家(圖6)。 目前該建築物的部分空間由波西瓦公司租用40年,其餘空間仍交由地方市政府運用。依協議,波西瓦公司前20年每年須支付市政府租金,而市政府恰好用此租金償還向波西瓦公司的貸款。
據了解, 芬蘭政府並未提供其他財政或經濟誘因給地方政府,但依法地方政府得向核能設施每年以最高級距徵收財產稅( 目 前 為 2 . 5 % , 一 般 狀 況 則 僅 收 0 . 4 -1.0%),該稅收不必上繳且不限用途,很明顯地,是地方政府很重要且可觀的一項財源。
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的財務規劃[註3]
芬蘭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財務規劃的主要目標,在確保包括用過核燃料處置、運轉廢棄物以及除役廢棄物管理等費用能獲得充分的保障。 為此,政府在「就業暨經濟部」下設置了「國家核能廢棄物管理基金」,由該部負責收取、持有及進行資產投資等。依資金籌措制度規定,核能設施持照者每3年,應向就業暨經濟部提報廢棄物管理方案,列出所需成本計算及責任額估算。就業暨經濟部會要求輻射暨核能安全局及有名望的工程顧問公司,針對方案提出意見,再由其裁定後,送核能業者繳
交或退回費用。
截至2008年底止, 估算出的總責任額度為20億歐元,已籌措的基金累計已達 17億。據估計,核能廢棄物管理所需費用,約占核能總發電成本的10%。
結語
不論是以人口或核能發電規模看, 芬蘭均屬小國,但芬蘭人有其務實的一面。由於目前尚有約15%的電力自國外進口,且考慮全球氣候變遷、經濟成長需求等因素,政府希望能提高核能發電的比例。據轉述,在已有核能電廠的地區,民眾似乎因具備核能或輻射相關知識,同時能感受到核能設施帶來的就業及經濟利益,普遍接受核能或廢棄物設施的設置。但是T VO及波西瓦人員均強調,目前地方溝通的成果,絕對是幾十年長期耕耘所換來,一點都無僥倖。
芬蘭的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策略很務實,遊戲規則很明確,主要政黨的核能共識度高,因此很少有政策搖擺不定的情況出現。芬蘭人的務實、果斷與堅持,有值得我們再進一步深入研究或學習的地方。
(本文作者為原子能委員會派駐法國代表處副組長兼駐OECD/NEA顧問)
參考資料:
[註1] http://en.wikipedia.org/wiki/Finland
[註2] International Nuclear Energy Agency, “Power
Reactor Information System (PRIS)", IAEA, Vienna.
[註3] http://www.nea.fr/html/rwm/profiles/Finland.pdf
[註4] TVO, Olkiluoto– the center of Finnish nuclear power
expertise, Helsinki, Finland.
[註5] http://www.posiva.fi/n/
nuclear_waste_management
[註6] http://www.posiva.fi/en/final_disposal
[註7] Nuclear Energy Agency. Partnering of long Term Management of Radioactive Waste –overview of Evolution and Current Practice in Twelve Countries. NEA/RWMC/FSC, Paris, 2009.
出處:核能簡訊雙月刊1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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