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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4月13日有關媒體報導「核一廠不是除役了嗎?怎麼還會有危險?你不知道的核災普拉斯」,原能會謹以核能安全管制機關立場,回應說明如下:

一、 核一廠去(109)年12月21日發生因作業不慎,導致備用中一串緊要海水系統管路破損案,原能會充分掌握用過燃料安全情形,並要求台電公司確實檢討改善。
核一廠平時冷卻海水係由正常海水系統提供,並有2串各自獨立之緊要海水系統(ESW-A及ESW-B)作為備用。核一廠於執行土壤鑽孔取樣作業時,造成1號機備用中之緊要海水系統A串管路受損不可用,本會駐廠視察員接獲電廠通報後,即查證掌握電廠設備狀態與燃料冷卻情形,確認相關設備及反應爐內之核燃料仍由正常海水系統提供適當冷卻,並有ESW B串做為正常海水系統之備用。此外,核一廠停止運轉已久,燃料餘熱已大幅降低,當時反應爐水溫度在30度左右,因此燃料仍維持適當冷卻。

有關通報部分,當時仍有ESW B串做為正常海水系統之備用,符合核一廠現行技術規範要求一串ESW可用之規定,因此不屬於需立即通報原能會的情事,亦毋需於30天內提報書面報告。然為使電廠能主動將類似訊息通知本會及地方政府,以即時掌握相關資訊,原能會將要求電廠就現行通報機制與事項進行檢討。

針對台電公司在本次事件現場作業的疏失,原能會將開立違規案件,以督促台電公司確實檢討改善相關作業,落實作業規定,以防範再發生類似狀況。

二、 核一廠燃料池容量擴充係參考國際作法,其容量與國際同型電廠相當,均經分析確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與要求。

我國核能電廠因應用過燃料池貯存容量不足之情狀,與國外部分電廠之運轉經驗一樣,採取適時擴充用過燃料池貯存容量之方式,以因應運轉之需求。與核一廠同型的美國Vermont Yankee和Pilgrim核電廠,其用過燃料池亦曾進行過容量擴充,將貯存容量由600束逐步擴充至3353束,以及由880束擴充至3859束。核一廠3083束容量與其相較,亦屬相當。

台電公司提出之用過燃料池格架擴充申請案,必須就結構耐震、燃料冷卻及輻射防護等進行安全分析。原能會嚴格審查確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後,才同意擴充案申請。

三、 核一廠除役期程,依規定應於25年內完成。
核一廠除役許可已於108年7月16日生效,台電公司依法規規定,必須於核一廠除役許可生效後的25年內依除役計畫完成除役工作。依台電公司核一廠除役計畫,目前為除役過渡階段,期間燃料仍暫存於反應爐及用過燃料池,台電公司規劃進行乾貯設施建置作業、輻射特性調查作業,以利後續將燃料移至乾貯設施及進行廠房拆除作業。此期間亦會進行周邊與燃料貯存安全無關之設施的拆除作業,目前台電公司已依規畫拆除僅具電力輸出功能之連絡鐵塔,並刻正辦理二期乾貯預定地之氣渦輪機廠房拆除作業。原能會持續監督台電公司落實除役計畫,以如期如質完成核一廠除役作業。

四、 原能會要求台電公司儘速啟用乾貯設施,並比照運轉中電廠標準,持續監督用過核子燃料於爐心及用過燃料池之安全。

核電廠除役作業之重要關鍵,在於移出反應器廠房內用過核子燃料至乾式貯存設施,俾進行反應器廠房拆除相關作業,因此,乾式貯存設施是核電廠除役的必要設施。為增進民眾接受度,台電公司已參採社會共識,將核一廠二期乾式貯存設施改為室內貯存方式,並於108年8月獲行政院核定該興建計畫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原能會督促台電公司積極推動室內乾式貯存設施之規劃與興建,持續強化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並依照核一廠除役計畫執行。

在用過燃料未移出燃料池前,原能會比照運轉中電廠的標準進行安全管制,並要求台電公司精進相關維護管理方案,以確保用過燃料池結構與設備可用性。

五、 原能會從嚴要求確保核一廠除役期間緊急應變能量。

核一廠在用過燃料未全部退出反應爐或用過燃料池前,原能會從嚴要求應使用兩部機組均為運轉狀態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隨除役作業進行,持續滾動檢討事故風險,台電公司須報請原能會審核通過後,才可以修正調整緊急應變計畫。

六、 原能會106年依法審查核一廠除役計畫,並於審查結論要求台電公司執行核一廠輻射特性調查,其中包括DCGLs之導出,以確保除役期間及除役後廠址人員及環境之輻射安全。

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導則第四章廠址及輻射特性調查及評估結果之要求,台電公司應在除役計畫中就放射性存量評估結果,提供廠址環境如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等污染程度及範圍。台電公司依原能會106年審查核一廠除役計畫之審查結論重要管制事項編號 CS-DP-04,於108年6月前提交輻射特性調查作業計畫(含導出濃度指引水平(DCGLs))提報原能會審查。

原能會審查上述計畫時,發現台電公司所提出核一廠地表水及地下水之調查分析直接採用核一廠99至104年例行輻射偵測之水樣分析結果不夠完整詳實,故要求台電公司未來應持續調查分析歷年地表水及地下水之相關資料,確認地表水及地下水未受土壤中殘餘核種或除役作業影響,以確保除役期間及除役後廠址人員及環境之輻射安全。因此在審查附帶意見第4點說明 DCGLs如需修訂應報會核備,即考量除役過程長達25年,廠區內輻射污染情形及輻射劑量評估參數應持續監測調查,並滾動式修訂DCGLs值。

七、 原能會要求台電公司參照國際除役經驗與文獻,執行除役廠址輻射特性調查作業。

原能會為要求台電公司之輻射特性調查規劃品質,已參照美國多部會輻射偵檢與廠址調查手冊(MARSSIM),研擬相關作業導則與審查導則,俾使台電公司有所遵循。原能會並要求台電公司參採國際經驗執行相關作業,期確保調查結果之代表性及可性度。

美國核能發電廠、研究機構、軍事設施係由不同政府部門業管,為對設施除役之輻射調查取得一致性之要求,美國核管會、環保署、能源部及國防部共商制訂多部會均可參用之輻射偵檢與廠址調查手冊(MARSSIM),而非各核設施除役皆需召集前述部會跨部會審核,相關報導中所謂核一廠之現場輻射調查計畫必需經過跨部會合作進行,應係誤解。

八、 原能會持續守護核安、輻安,為民眾安全把關。
原能會作為核能安全及輻射安全獨立的管制機關,深刻瞭解大眾對安全議題的關心,因此將持續秉持「全民的原能會」與「核安的守護者」的理念,嚴格監督核電廠安全,恪盡守護核安之職責,為民眾安全把關。

資料來源 原能會網站:https://www.aec.gov.tw/newsdetail/publicopinion/5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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