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電廠除役後必須限期拆除: 台電公司各核能電廠之運轉或除役工作,均遵循政府能源政策之規劃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規定:核能電廠除役須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後25年內完成。故目前係以核能電廠運轉執照期限為依據,著手進行除役的調查研究與作業規劃。
各核能電廠運轉執照期限及預訂除役時程如下:
除役經費之來源為核後端基金: 台電公司報奉行政院核定自76年度開始逐年按核能發電量提列後端基金,依據目前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結果,執行核一、二、三廠全部核後端業務(含核能電廠除役),其總費用以97年幣值計算,約需3,353億元,其中約675億元為現有營運中3座核能電廠未來除役拆廠費用(不含拆廠廢棄物最終處置及相關回饋金),以核能電廠除役工作項目所需之費用,分別與美國Zion電廠、OECD公布之平均除役費用資料進行比較,金額相仿,我國之估算應屬合理。
核二廠運轉執照期限:
(1) 台電公司將採取立即拆除之方式進行,並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除役。除役規劃期程主要分成四個階段,包括:除役過渡階段8年、除役拆廠階段12年、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3年及廠址復原階段2年,合計共25年。 (2) 核二廠除役拆廠之規劃為:先從汽機廠房的系統設備開始進行拆解與拆除,再先後進行輔助廠房及反應器廠房、燃料廠房、廢料廠房與控制廠房等廠房設備拆解作業。 (3) 核二廠未來完成除役後,廠址之輻射劑量將符合非限制性使用之標準,除保留區(含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外,其餘土地現階段係朝電力事業用途來做規劃,將俟適當時間配合未來政府政策、公司經營,以及考量地方發展等,進行更深入之規劃。
我國目前有三座運轉中之核能電廠,分別為核一、核二及核三廠,每廠各有二部機組,其設備裝置容量及停止運轉年限(依核能電廠正常之運轉壽命四十年估算)如下表:
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