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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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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三廠除役計畫

更新日期:2023-12-06

核三廠自民國74年開始運轉,是政府推動的十二項建設之一,肩負著南台灣供應穩定電力的使命,截至112年11月底已經產生約5,477億度,對台灣產業經濟民生發展具有相當貢獻,核三廠一號機將於113年7月27日停止運轉,進入除役階段。

除役計畫概述

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規定,核三廠應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前3年提出除役計畫,經主管機關原能會(現改制為核安會)審查同意核發除役許可後,於25年內完成除役作業。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核電廠除役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台電公司已於110年7月26日將核三廠除役計畫函送主管機關原能會審查,原能會已於112年4月24日完成審查,預計於114年5月底前取得除役許可。

台電公司將以安全、嚴謹之程序,規劃及執行核三廠除役工作。除役相關之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均需符合相關法令,以保障工作人員及附近民眾健康安全,並維持環境及生態之健全。

 

核三廠空拍圖

核三廠除役計畫時程說明圖

除役時程規劃

台電公司遵照「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1條之規定,採取拆除之方式進行核三廠除役作業規劃,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除役工作。
 

核三廠除役工作時程規劃主要分成四個階段,包括除役過渡階段(約8年)、除役拆廠階段(約12年)、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約3年)及廠址復原階段(約2年),共計25年。

核三廠除役計畫時程規劃圖

除役計畫未來目標

核三廠之除役作業規劃,將採取立即拆除之方式進行,並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除役。拆除或移出之放射性污染設備、結構或物質,將貯存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
 

電廠營運期間用過的核子燃料,將暫存於廠內的用過核子燃料池中,未來除役後將暫時存放在室內乾式貯存設施內,俟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建置完成後,運送至最終處置設施進行處置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貯存。
 

除役時產生的低放射性廢棄物,將暫存於廠內的廢棄物貯存庫中,待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建置完成後,併同運轉時產生的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最終處置設施進行處置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貯存。
 

核三廠未來完成除役後,除保留區(含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外,其餘土地目前初步朝電力事業用途來做規劃,未來將待適當時機配合政府政策、公司經營以及地方發展等綜合考量,進行更深入規劃。

核三廠外觀圖

除役計畫辦理情形

台電公司核三廠一、二號機運轉執照將分別於113年7月27日及114年5月17日屆期。依法需於運轉執照到期前3年提出核三除役計畫,台電公司於110年7月26日提出除役計畫送主管機關原能會審查。原能會已於112年4月24日審查通過,台電公司將於環評審查通過後,併同向核安會(原原能會)申請核發除役許可,預計於114年5月底前取得除役許可。

核三除役計畫辦理情形圖

環評報告辦理情形

台電公司已於108年8月13日向環保署提出核三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保署於108年9月25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63次會議決議同意本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109年2月12日至3月15日完成環說書公開陳列,並於109年9月18日舉辦公開說明會。

核三廠除役計畫環評報告送審流程圖(更新版)

環保署於110年10月25日及111年1月3日召開環評範疇界定會議,確定本案於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所應納入之評估範疇,並於111年1月26日函送範疇界定會議紀錄,完成範疇界定程序。台電公司依會議決議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相關現場調查作業,預計於113年1月提出核三廠除役計畫環評報告書初稿予經濟部,經濟部將召開現勘及公聽會,台電公司將依現勘及公聽會會議紀錄修正環評報告書初稿送經濟部轉環境部審查,經審查後台電公司預計於114年5月完成環評報告書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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