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3-12-04
核二廠自民國70年開始運轉,是當時政府推動的十大建設之一,肩負著北台灣供應穩定電力的使命,截至112年3月底已累計發電量達5,550億度的電力對台灣產業經濟民生發展具有相當貢獻,核二廠2部機組已於112年3月14日停止運轉,進入除役期間。
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規定,核二廠應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前3年提出除役計畫,經主管機關原能會(現改制為核安會)審查同意核發除役許可後,於25年內完成除役作業。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核電廠除役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台電公司於107年12月27日將核二廠除役計畫函送主管機關原能會審查,原能會已於109年10月20日審查通過,另環保署於112年1月6日認可台電公司提出之環評報告書定稿本後正式完成環評程序。後續待核二廠除役計畫環評審查結論送原能會,取得原能會核發之除役許可後,進行除役作業。
台電公司將以安全、嚴謹之程序,規劃及執行核二廠除役工作。除役相關之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均需符合相關法令,以保障工作人員及附近民眾健康安全,並維持環境及生態之健全。
核二廠空拍圖
核二廠除役計畫時程說明圖
台電公司遵照「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1條之規定,採取拆除之方式進行核二廠除役作業規劃,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除役工作。
核二廠除役工作時程規劃主要分成四個階段,包括除役過渡階段(約8年)、除役拆廠階段(約12年)、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約3年)及廠址復原階段(約2年),共計25年。
核二廠除役計畫時程規劃圖
核二廠之除役作業規劃,將採取立即拆除之方式進行,並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除役。拆除或移出之放射性污染設備、結構或物質,將貯存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
電廠營運期間用過的核子燃料,將暫存於廠內的用過核子燃料池中,未來除役後將暫時存放在室內乾式貯存設施內,俟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建置完成後,運送至最終處置設施進行處置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貯存。
除役時產生的低放射性廢棄物,將暫存於廠內的廢棄物貯存庫中,待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建置完成後,併同運轉時產生的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最終處置設施進行處置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貯存。
核二廠未來完成除役後,除保留區(含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外,其餘土地目前初步朝電力事業用途來做規劃,未來將待適當時機配合政府政策、公司經營以及地方發展等綜合考量,進行更深入規劃。
核二廠外觀圖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除役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依法需於運轉執照到期前3年提出核二除役計畫,台電公司於107年12月27日提出申請並檢附除役計畫,送主管機關原能會審查。原能會已於108年4月10日、9月17日、109年2月13日召開3回合綜合審查聯席會,9月8日召開綜合審查聯席總結會議,109年10月20日完成審查通過。
核二廠除役計畫送審流程圖
環評報告辦理情形
台電公司於107年3月6日提報核二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送經濟部轉環保署(現改制為環境部)查,並採自願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方式辦理。經環保署於107年5月23日審查決議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並於107年6月26日公告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結論。107年8月3日至9月4日依二階環評應辦事項,經濟部已於109年7月29日完成核二廠除役環評現勘及公聽會,並於109年8月24日、25日分別函送核二廠除役環評現勘及公聽會會議紀錄,台電公司已依會議紀錄修正環評估報告書初稿,並於110年3月31日送經濟部轉環保署審查。
經環評專案小組2次審查,於111年1月24日審查通過,再於111年8月10日經環保署第425次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環保署112年1月6日認可台電公司提出之環評報告書定稿本後正式完成環評程序。
核二廠環境影響評估送審流程圖
依據「核能二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本(經112年1月6日環署綜字第1110083791A號函同意認可)所載內容,為監督「核能二廠除役計畫」(以下稱本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於本計畫施工前設立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以下簡稱監督小組)。
本監督小組任務:關於本廠對本計畫之執行是否確實依「核能二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其相關環評審查結論、承諾事項辦理有關輻射安全及環境監測議題之執行情形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