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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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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一廠除役計畫

更新日期:2023-02-23

台電公司早期興建核電廠時,因規劃之廠內用過核燃料池(溼式貯存)容量有限,不足以容納運轉執照效期40年產生之所有用過核子燃料,因此參照歐、美、日、韓等核能先進國家之作法,於廠區內規劃興建室外乾式貯存設施,結合廠內用過核燃料池,以提供其運轉40年的貯存需求。此外,因核電廠除役作業需將反應器及用過核燃料池內之用過核燃料移出,方能進行廠房內各項設備實際拆除工作,為使除役工作能順利進行,故核一廠規劃興建室內乾式貯存設施,完成後可將反應器、用過核燃料池及室外乾貯設施存放之用過核子燃料,一併遷移至室內乾貯設施。 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表(統計至109年5月31日)

核一廠除役計畫

更新日期:2023-02-23

台電公司早期興建核電廠時,因規劃之廠內用過核燃料池(溼式貯存)容量有限,不足以容納運轉執照效期40年產生之所有用過核子燃料,因此參照歐、美、日、韓等核能先進國家之作法,於廠區內規劃興建室外乾式貯存設施,結合廠內用過核燃料池,以提供其運轉40年的貯存需求。此外,因核電廠除役作業需將反應器及用過核燃料池內之用過核燃料移出,方能進行廠房內各項設備實際拆除工作,為使除役工作能順利進行,故核一廠規劃興建室內乾式貯存設施,完成後可將反應器、用過核燃料池及室外乾貯設施存放之用過核子燃料,一併遷移至室內乾貯設施。 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表(統計至109年5月31日)

除役計畫概述

除役計畫概述

核一廠除役,民眾最關心的莫過於除役作業的進展及安全性,根據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統計資料,2022年(民國107年)2月全世界有202座核能機組永久停止運轉,其中17座商用核能機組完成除役,顯示核電廠除役已經有成熟的技術經驗。

核一廠一號機及二號機因運轉執照屆期,分別於107年12月5日及108年7月15日停止運轉,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1條之規定,應於停止運轉前3年提出除役計畫,台電公司於104年11月24日將核一廠除役計畫函送主管機關前原能會審查,並於106年6月28日獲前原能會審查通過。
 

另依環評法規,核電廠除役計畫亦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台電公司於105年1月6日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經前環保署105年5月6日審查同意進入較嚴謹之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後續即依範疇界定會議結論,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並於107年5月4日由經濟部將提報前環保署審查,經環評專案小組3次審查,於108年3月18日審查通過,再於108年5月15日經前環保署第355次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前環保署108年7月2日認可台電公司提出之環評報告書定稿本後正式完成環評程序。

前原能會於接獲核一廠除役計畫環評報告審查結論後,於108年7月12日核發除役許可,核一廠於108年7月16日正式除役。

核一廠空拍圖

核一廠除役計畫時程說明圖

除役時程規劃

除役時程規劃

台電公司遵照「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1條之規定,採取拆除之方式進行核一廠除役作業規劃,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除役工作。

核一廠除役工作時程規劃主要分成四個階段,包括除役過渡階段(約8年)、除役拆廠階段(約12年)、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約3年)及廠址復原階段(約2年),共計25年。

核一廠除役計畫時程規劃圖

除役計畫未來目標

除役計畫未來目標

核一廠的除役作業規劃,將採取立即拆除方式進行,並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除役。拆除或移出的放射性污染設備、結構或物質,將貯存於主管機關核准的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
 

電廠營運期間用過的核子燃料,將暫存於廠內的用過核子燃料池中,未來除役後將暫時存放在室內乾式貯存設施內,俟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建置完成後,運送至最終處置設施進行處置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貯存。
 

除役時產生的低放射性廢棄物,將暫存於廠內的廢棄物貯存庫中,待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建置完成後,併同運轉時產生的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最終處置設施進行處置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貯存。
 

核一廠未來完成除役後,除保留區(含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外,其餘土地目前初步朝電力事業用途來做規劃,未來將待適當時機配合政府政策、公司經營以及地方發展等綜合考量,進行更深入規劃。

核一廠外觀圖

除役計畫辦理情形

除役計畫辦理情形

核一廠一、二號機除役許可申請案,經前原能會審查合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業於108年7月12日核發除役許可,並自108年7月16日起生效,正式啟動25年除役工作。

核一廠核發除役許可合照圖

 

核一廠目前仍因第一期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尚未獲新北市政府核發水保完工證明而無法啟用,反應器爐心內仍有核燃料未能順利移出,影響反應器及相關廠房等拆除工作。即使進行除役工作,因核燃料仍在爐心,核能安全仍然非常重要,必需併行維持反應爐停機安全及推動除役。
 

核一廠於108年11月20日舉行除役開工典禮暨核一廠主變壓器至開關場間連絡鐵塔拆除儀式,首件除役拆除工作為未受輻射影響的「核一廠主變壓器至開關場間連絡鐵塔拆除作業方案」,109 年 1 月 13 日G1-T1 聯絡鐵塔拆除完成,109 年 2 月 27 日G2-T1 聯絡鐵塔拆除完成。

核一廠除役開工典禮合照圖

核一廠一號機鐵塔拆除施作圖

為確保核一廠除役時離廠廢棄物符合法規限值及合理抑低要求(ALARA),以保護民眾安全及環境品質,台電公司除積極建置離廠再確認中心,並優先於核一廠大門口設置離場偵檢設備-固定直立式輻射污染偵測系統,該設備已於111年4月10日完工啟用。

離場偵檢設備-固定直立式輻射污染偵測系統圖

核一廠除役後首次大型拆除作業為備用氣渦輪發電機組拆除工作,由於其廠房也是新建用過核子燃料室內乾式貯存設施的預定地,故優先拆除改建。廠房拆除工作自109年10月6日開始,至111年1月26日拆除完畢。
 

台電公司秉持「循環經濟」理念,將確定功能正常的發電機定子及轉子,氣渦輪機的靜葉環及動葉片再利用,發電機定子送核二廠、發電機轉子送核三廠作為備用品,以節省營運成本,並可以減少廢棄物產量及處理費用。

發電機定子以門式吊車移出氣渦輪機廠房,運往核二廠作為備品

發電機轉子經輻射偵檢確認無污染後運往核三廠作為備品

環境輻射監測

環境輻射監測

台電公司依據法規規劃核一廠除役期間的環境輻射監測,藉以評估核一廠除役期間所造成民眾最大個人年劑量,以確保環境及民眾的輻射安全。有關核能電廠環境輻射監測網站,台電公司於環境輻射監測資訊透明化網站提供相關資料供公眾查閱,其環境輻射之取樣與分析作業作業項目如下:

空氣樣品分析

環境中之空氣樣品(灰塵、煙、霧、蒸氣,或氣體形式散佈於空氣中的放射性物質)以連續抽氣裝置收集後,分析空氣中懸浮微粒的總貝他輻射及碘131的含量。

水樣分析

定期採取海水、飲水、河水及池水等樣品,經處理後進行分析,以瞭解各核設施附近之各類水樣中放射性核種的含量。

生物試樣分析

依據農、漁、牧產位置分析,定期採取各類樣品,進行伽馬能譜、碘131及鍶核種分析,以瞭解各類樣品中放射性物質含量。

沉積物試樣分析

定期採取土壤及岸沙樣品進行伽馬能譜分析,以瞭解放射性物質在環境中的累積效應。

台電放射試驗室獲4大認證及提供食品輻射檢測服務

台電放射試驗室創立近半世紀,過去是「核安守護者」,專責核能設施環境與人員輻射監測,1997年取得我國TAF(全國認證基金會) 認證,如固定式人員/物品污染偵測儀校正作業、門框偵檢器現場遊校等放射性檢測認證,除能為核電廠除役作業把關,亦足以證明放射試驗室輻射儀器的校正品質,能協助全國輻射偵測儀器的校正服務。

近年力推轉型,2017年獲衛生福利部第一張食品放射性檢驗認證,更與國際知名檢驗機構SGS台灣檢驗科技公司合作,首度跨足放射性食品檢驗,再獲內政部綠建材放射性檢測及前原能會輻射防護偵測認證,累積4大認證獨步全台,在2020年4月7日與SGS續簽擴大放射性檢驗服務,不僅提供食品擴大至健康食品、建材、原料及人員之輻射安全多元化合作經營,利用頂尖的技術能力回饋社會,以實現「人本健康、地球永續」的企業責任。

核一廠環境輻射監測結果

核一廠環境輻射監測結果,截至民國111年第1季,對附近民眾造成之輻射劑量均小於0.001毫西弗/年,遠低於核能電廠環境輻射劑量設計規範之設計限值0.5毫西弗/年,亦遠低於年輻射劑量法規限值1毫西弗/年。


核一廠環境輻射監測表


相關網站:台電環境輻射監測

非輻射環境監測

非輻射環境監測

 

前原能會於108年7月12日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除役許可自108年7月16日起生效。台電公司係依據前原能會核發除役許可及前環保署審核通過之「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本」中所承諾之環境監測計畫,辦理相關之環境監測工作。目前所執行之監測屬除役期間監測作業,將建立完整之環境資料庫,俾利施工期間與背景期間之監測數據進行比對分析,釐清施工影響程度。
 

非輻射環境監測項目及內容

本計畫根據環境影響評估之結果加以研判,並依除役計畫不同活動對環境產生不同影響之特性,規劃除役期間之環境非輻射監測項目與頻次,未來於除役期間需進行之非輻射監測如「除役期間環境監測項目一覽表」所示,監測點位如「除役期間環境監測點位示意圖」所示。

非輻射環境監測一覽表

非輻射環境監測點位置分布

非輻射環境監測點位置示意圖

環境輻射監測項目表


非輻射環境監測執行

本計畫於108年7月起開始進行非輻射環境監測,每季監測一次。監測數據將持續與環評階段數據進行分析比較,以評定本開發計畫對於環境是否造成影響及其影響程度,並據以提出適當之改善措施。有關環境非輻射每季之監測結果,將定期於環境部之「環評結論及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中進行申報。並且於「環境保護監督小組會議」中進行報告。
相關網站:台電非輻射環境監測

石門區核一廠除役監督委員會

石門區核一廠除役監督委員會

為確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除役作業安全進行,公開、透明揭露相關資訊,反映居民意見、維護居民權益,特設置新北市石門區核一廠除役監督委員會,本公司均派員出席歷次會議,並對地方關心事項進行說明。

新北市石門區核一廠除役監督委員會113年第1次會議現場照片

環境保護監督小組

環境保護監督小組

依據「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本(經108年7月2日環署綜字第1080043095A號函同意認可)所載內容,為監督「核能一廠除役計畫」(以下稱本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於本計畫施工前設立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以下簡稱監督小組)。
 

本監督小組任務:關於本廠對本計畫之執行是否確實依「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其相關環評審查結論、承諾事項辦理有關輻射安全及環境監測議題之執行情形之監督。

核能一廠除役環境保護監督小組會議現場照片圖

 
 

 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保護監督小組第12次會議開會通知單
 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保護監督小組第12次會議議程

網路報名

核一廠除役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興建工程

核一廠除役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興建工程

依據「核一廠除役計畫」,核一廠拆除廠房過程中將產生低放射性廢棄物,為利於除役作業進行,台電公司需興建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用以暫時貯存拆廠所產生的低放射性廢棄物。
 

這項興建設施的涉及安全、環境、法規等重要議題,因此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等相關規定,台電公司需檢附安全分析報告,並於申請前舉辦公開說明會。
 

111年12月29日台電公司已於新北市石門區石門實驗國民中學體育館舉辦公開說明會,廣邀各界人士參與,共同討論相關議題,說明會由台電公司副總經理簡福添主持,地方鄉親出席踴躍,參與人數約有200餘人,台電公司於會中對於貯存庫的規劃設計進行說明,讓民眾在公開說明會中獲得更多的資訊,也現場針對提問立即回覆解決方案,並釐清民眾的疑慮。

未來台電公司將會在規劃設計成果經過管制機關核安會審查同意後,取得建造許可才會進入實質建造施工階段。
 

台電公司已於112年1月提出貯存庫興建申請,預計可於117年底完工啟用。

核一廠3號貯存庫興建計畫時程說明圖

 
核一廠除役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興建工程公開說明會現場照片圖

核一廠氣機廠房主發電機相關設備離廠偵檢作業方案

核一廠氣機廠房主發電機相關設備離廠偵檢作業方案

為達成除役放射性廢棄物減量的目的,核一廠規劃於2號機汽機廠房3樓建置廢棄物處理區域(Waste Management Area, WMA),執行除役拆除時的廢棄物切割及除污作業。因此,為拆除該區域原有設備/物質,台電公司核一廠向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陳報「核一廠汽機廠房二號機主汽機、一/二號機主發電機及其附屬設備、主/輔變壓器、冷凝水泵馬達等設備拆除作業計畫」,並於110年獲准實施。惟考量第一階段進行一/二號機主發電機及其附屬設備、主/輔變壓器、冷凝水泵馬達等拆除作業係為首次針對廠房管制區內設備進行拆除,且此等設備拆除後極具再使用及再利用價值,故特訂定「核一廠汽機廠房主發電機相關設備離廠偵檢作業方案」,對離廠設備執行符合法規要求嚴格輻射風險偵檢。
 

計畫內容涵蓋拆除前的評估、拆除後的分流管理、量測方法與離廠標準,即先依廢棄物的物理、輻射特性,進行分流管制並建立完整的料帳管理,俾有效確實掌握所有廢棄物的處理流程與去向,再依廢棄物分類結果,選用並實施適當的量測方法,以確保離廠廢棄物符合離廠標準。凡經量測符合離廠標準者,即屬於環保法規定義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得離廠回收再利用、再使用、掩埋或焚化。
 

離廠標準係採用國際原子能總署制定的「國際輻射防護輻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標準的一般安全要求第三部分(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 Intern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s Part 3)」所建議的豁免/解除標準。依據該項文件,當量測結果低於該標準時,表示其放射性含量或濃度已低於法規須關切的基準,對民眾的年輻射劑量已低於法規限值的百分之一以下,符合10微西弗/年的豁免/解除管制國際通用劑量判定標準。
 

此外,本計畫亦針對各種量測分析方法訂定品質保證要求與組織分工,並訂定適當查核點,以確保除役過程廢棄物離廠時符合國際輻射防護的相關規定,使機組除役作業對廠外的輻射影響可減至最低程度,並達成兼顧「安全除役」和「環境保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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