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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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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役計畫簡介

「非核家園」是政府既定政策,早在91年制定《環境基本法》時,我國已確立追求非核家園的終極目標,各核能電廠將陸續展開除役。

台電公司各核能電廠之除役工作,係遵循政府能源政策規劃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規定,核能電廠除役須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拆除作業,廠區土地並予再開發利用。

我國目前有三座運轉中之核能電廠,分別為核一、二、三廠,每廠各有二部機組,以運轉執照有效期限40年計算。

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限表
(8年)除役過渡階段→(12年)除役拆廠階段→(3年)最終偵測階段→(2年)復原階段

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核電廠應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前3年,提出除役計畫,經原能會審核發給除役許可後,於25年內完成除役作業。

在取得除役許可前,台電公司需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書件齊備後,原能會應於1年內作成審查結論,且台電公司應於原能會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保署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除役完成後,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8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6個月內,台電公司應檢附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報請原能會審查。

核電廠除役計畫概述圖

核電廠除役計畫概述圖


除役四階段規劃

(8年)除役過渡階段→(12年)除役拆廠階段→(3年)最終偵測階段→(2年)復原階段

乾式貯存設施之必要性

核電廠除役四階段中,所提及的乾式貯存設施尤為重要,因為用過的核子燃料如果沒有先移至乾貯設施,將會影響整個除役工作的進行。乾式貯存因運轉維護容易、操作成本較低、燃料較不易腐蝕,也不會產生二次廢棄物及發生輻射洩漏等因素,已廣為世界各國核能電廠所採用。而乾式貯存護箱的設計是以金屬和混凝土作為屏障隔絕輻射,裡面填充惰性氣體,可防止金屬材料氧化,防止核子燃料與外界接觸,另藉由空氣自然對流作用移除熱量,層層保護機制都是為了確保環境品質與民眾健康,台電更將防護升級,使輻射低於我國現行法規每人每年0.25毫西弗限值的1/5,比國際標準更嚴格。

乾貯設施非最終處置場

台電公司在環評書件中承諾,用過核子燃料的乾式貯存設施應於40年後移出,待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場啟用,就可遷出。台電也將持續地方溝通,了解地方民眾的訴求,並保障工作人員和廠區民眾的健康安全,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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