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並符合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我國於民國95年05月24日公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並明定主辦機關為經濟部,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作業者為台灣電力公司,所需經費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應。
處置設施場址,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活動斷層或地質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二、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於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污染擴散,並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三、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四、高人口密度之地區。
五、其他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