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高放射性廢棄物(即用過核子燃料)的最終處置,臺灣目前(111)尚未確定場址。
最終處置場址的篩選作業,必須在公開、公平條件下,依法行事;臺灣目前尚未完成選址專法的立法,相關選址作業的原則、標準及程序內容尚待形成國內共識。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95年核定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的規劃內容,處置計畫採階段性目標導向之逐步發展策略,規劃於127年才會確定最終處置場址。
根據國際經驗顯示(Sam Emmerechts, 利害關係人參與核能決策研討會,2017/01/17, NEA/OECD),區域篩選的利害關係人包含: 1. 政府和政府機關(包括中央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2. 公眾(公民)和外國居民。 3. 非政府組織。 4. 民間社團。 5. 設施所在地之當地社群。
金門地區(含金門本島、烈嶼、大、二膽等)因涉及水質水量保護區、國家公園及人口密度等因素,依據「自來水法」及「國家公園法」及「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之規定,金門大部分地區已被排除在外。
若住家位處目前法規已明定禁止開發的地區,如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飲用水管理條例)、自然保留區(文化資產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法)、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及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等,除非現行法規規範有變更,否則該住家就會被排除在外。